云南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發布《云南省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云南省計劃2025年底前,力爭全省50%以上的在產焦化產能完成有組織、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全省80%以上焦化產能完成改造。
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方面,要求在基準含氧量8%的條件下,焦爐煙囪廢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氨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其他有組織顆粒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0mg/m3。生產廢水處理設施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0mg/m3。
云南省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
為推動全省焦化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助力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根據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等5部委聯合印發《關于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24〕5號)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發〔2024〕14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計劃。
一、目標要求
推動實施焦化企業(含半焦生產、鋼焦聯合生產企業)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力爭全省50%以上的在產焦化產能完成有組織、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全省80%以上焦化產能完成改造(企業改造任務清單詳見附件1)。全省新改擴建(含搬遷)焦化項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設;長期停產焦化企業復產前應納入改造計劃并按時限完成。
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產環節(備煤、煉焦、熄焦、焦處理、煤氣凈化、化學產品深加工等生產環節,以及物料產品儲存運輸)的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及運輸過程達到超低排放要求。各州(市)應根據全省超低排放改造目標任務安排,結合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按年度報送轄區內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計劃。
(一)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在基準含氧量8%的條件下,焦爐煙囪廢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氨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其他有組織顆粒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0mg/m3。生產廢水處理設施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0mg/m3。出(推)焦、裝煤和機側爐口、煤氣加熱爐等排放口顆粒物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mg/m3,具體指標要求見附件2表1。達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業每月生產時間至少95%以上時段排放濃度小時均值滿足上述要求。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儲存、物料輸送、生產工藝過程、敞開液面等無組織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控制措施。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應與生產設施同步正常運行,產塵點及生產設施無可見煙塵外逸。廠區整潔無積塵。
(三)清潔運輸要求。進出企業的物料和產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通廊等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于80%;達不到的企業,汽車運輸部分采用新能源或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廠內使用新能源運輸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六排放標準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采用新能源,無對應產品的滿足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三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危化品運輸等特種車輛可采用國五級以上排放標準車輛(燃氣車輛達到國六排放標準)。
有組織、無組織超低排放控制指標和措施詳見附件2。
二、重點任務
(一)優化調整產業結構。嚴把環境準入關,堅決遏制違規新增產能。嚴控焦化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含搬遷)焦化項目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設,合理控制半焦(蘭炭)產業規模,逐步向工業園區或優勢企業集中。推動現有焦化企業實施鋼焦融合、兼并重組。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發揮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物耗、水耗等標準作用,引導能耗高、排放強度大的低效產能有序退出。列入淘汰退出計劃的企業或設施不再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應按時完成淘汰退出并確保淘汰退出前達標排放。焦化企業轉型升級須嚴格落實焦化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要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焦聯合企業,要對標對表、查漏補缺,確保焦化工序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有序推進現有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各州市要圍繞空氣質量改善需求,為企業做好服務和指導工作,協調解決清潔運輸等重大事項。為提高改造質量,保障技術路線符合要求,企業應全面識別研判治理現狀,合理選擇改造技術路線,形成年度項目實施清單和重點項目清單。
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技術。強化源頭控制,鼓勵焦爐采用分段(多段)燃燒、爐內廢氣循環、單孔炭化室壓力調節等措施。采用成熟穩定的污染治理技術,除塵可采用高效電除塵、袋式除塵、濾筒除塵等技術;脫硫實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運行穩定性;脫硝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SCR)、活性炭(焦)等高效技術;通過建設備用設施或多倉室改造等措施有效減少治理設施檢修時污染物排放。
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無組織排放控制采用密閉、封閉等有效治理措施。鼓勵采用機械化料場、筒倉等物料儲存方式,產塵點按照“應收盡收”原則合理配置廢氣收集設施,優化收集風量。安裝煤氣自動點火放散裝置,避免直接放散。
加強VOCs全過程治理。焦爐采取正壓密封、磚縫灌漿、陶瓷焊補等源頭控制措施減少爐墻串漏。各類儲罐(槽、池)以及有機液體裝載點位收集的高濃度VOCs廢氣接入壓力平衡系統或燃燒處理;脫硫再生、硫銨結晶、硫磺(膏)生產、脫硫廢液提鹽、焦油渣干化、生產廢水處理、化學產品深加工等設施或車間收集的低濃度VOCs廢氣采用高效(組合)工藝處理,鼓勵引入燃燒裝置。半焦爐裝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無組織逸散,采用蒸汽、干法等節能環保型熄焦方式,加強出焦輸送設施封閉和廢氣收集處理。
加強清潔運輸改造,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產品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或水路,短途接駁和廠內物料轉運優先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或皮帶通廊;優化廠內總圖布置,合理規劃物料輸送路線,減少廠內物料二次倒運和汽車運輸量。
(三)統籌推進焦化行業協同減污降碳。鼓勵焦化企業在超低排放改造時統籌開展減污降碳和清潔生產改造,積極探索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工藝技術。引導焦化產業鏈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細化工產品延伸。鼓勵采用蒸汽加熱或電加熱替代煤氣管式爐,推廣應用干法熄焦、上升管余熱回收、循環氨水及初冷器余熱回收等減污降碳技術。嚴格執行焦化行業能源消耗限額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能效基準水平以下焦炭產能清零,力爭達到能效標桿水平。采取焦爐煤氣高效綜合利用措施,加強煤氣管網生產調度管理,提高煤氣利用率。
(四)強化全過程精細化環境管理。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可通過全面加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過程監控和視頻監控設施建設等方式自證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以下措施:主要排放口和燃用煤氣的管式爐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驗收,焦爐煙囪(含熱備煙囪)增加非甲烷總烴和氨排放自動監測;主要生產裝備和污染治理設施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DCS),重點環節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關鍵點位布設空氣質量監測微站;建設全廠環境管控平臺,記錄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相關監測監控和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清潔運輸情況;自動監測、DCS系統等數據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具體要求見附件3。
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定期巡檢工作機制,加強爐門清理與泄漏修復管理,根據產塵點距離合理設置捕集裝置。采取合理控制脫硝劑用量,優化反應溫度、反應區間和停留時間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加強生產組織管理和設備維護,降低推焦除塵風機、焦爐煙囪風機和煤氣鼓風機等事故檢修頻次,減少非正常工況污染物排放。嚴禁采用未達標的生產廢水直接熄焦。規范開展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提高動靜密封點精細化管理水平。
強化運輸管理。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運輸管理,建設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以及進出廠運輸車輛、廠內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電子臺賬。具體要求詳見附件4。鼓勵與供車單位、原輔材料供貨單位及產品購買單位簽訂車輛排放達標保證書、增加相應合同條款、提供運輸車輛年檢合格證明等方式實現車輛合規管理。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環保管理機構,設置環保專職人員;建立企業環保設施檢修與維護、環境監測、環保監督與考核、環保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許可技術規范要求,規范、準確、完整記錄環境管理臺賬,如實反映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三、政策措施
焦化企業達標排放是法定責任,超低排放是鼓勵導向,對于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焦化企業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大經濟政策支持力度。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有關規定,對實現超低排放的焦化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對技術路線合理、環保技術成熟適用、按改造時限計劃實施的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爭取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鼓勵銀行機構給予焦化企業信貸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領域。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在超低排放改造時統籌開展減污降碳改造,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形成正向激勵。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發〔2024〕16號)要求,積極爭取對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的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支持。
(二)實行差別化環保管理政策。充分發揮標桿企業引領示范作用,對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焦化企業,可開展A級績效評級工作;完成A級績效評定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可采取自主減排措施。未按時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業,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依法嚴格落實應急減排措施。
(三)加強技術支撐。研究制定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相關技術指導文件。支持焦化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環保工程技術公司等合作,創新節能減排技術。鼓勵生態環境科研院所聯合行業協會、焦化重點企業搭建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臺,促進成熟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四、實施保障
省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等組織實施本計劃。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對州(市)工作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難題,充分發揮政府作用,積極引導,共同推進改造工作。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計劃,每年對有改造任務的州(市)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情況進行評價。
焦化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改造工作力求做到企業領導真重視、資金真投入、實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確保按期高質量完成改造任務。企業應嚴把工程質量,加強人員技術培訓,健全內部環保考核管理機制,實現治理設施長期連續穩定運行。在環保治理工程建設和運行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大型鋼焦聯合企業、焦化企業集團要發揮表率作用,加強內部考核和對所屬企業指導,力爭提前完成。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計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嚴格按照指標要求和相關技術文件開展評估監測。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將評估監測報告報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行業協會要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指導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
各州(市)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監督、管理和服務,按超低排放改造目標任務要求,全力推動改造工程。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動態監督管理臺賬,組織“雙隨機”檢查,及時將不能穩定實現超低排放的企業調整出動態管理名單,視情節取消相關優惠政策。對超標排污企業、未按證排污企業,依法依規處罰,對偷排偷放、弄虛作假、擅自停運環保設施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做好政策解讀和宣貫,宣傳推廣地方和企業的經驗做法,營造有利于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各有關部門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各地和企業優秀做法。
附件:1.云南省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任務清單
2.焦化行業有組織、無組織超低排放控制指標和措施要求
3.全過程精細化環境管理要求
4.清潔運輸管理要求
附件1
云南省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任務清單
注:以上企業清單來自相關單位調度信息,未列入該清單中的焦化企業應按照本計劃要求,2028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附件2
焦化行業有組織、無組織超低排放控制指標和措施要求
表1.有組織排放指標限值
單位:毫克/立方米
注:1.表中未作規定的生產設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國家、地方排放標準或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2.VOCs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
3.a適用于采用氨法脫硫、脫硝的設施,以及活性焦工藝再生尾氣排放。
b利用焦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執行表中焦爐煙囪控制要求。利用鍋爐、工業爐窯(焦爐除外)或固體廢物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還應滿足鍋爐、工業爐窯(焦爐除外)或固體廢物焚燒爐的控制要求。
c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處理有機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按基準含氧量3%折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或僅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表2.無組織排放指標限值
注:表中未作規定的生產設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國家、地方排放標準或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封閉: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在保證安全前提下可以封閉的區域或建筑物,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建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保持關閉狀態。
密閉: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附件3
全過程精細化環境管理要求
表1.監測監控安裝點位
表2.分布式控制系統(DCS)關鍵參數
附件4
清潔運輸管理要求
注: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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